全球短讯!村民2790万存款不翼而飞,竟被员工挪用炒股,银行称与我无关
浙江绍兴,42户村民共同将2790万拆迁款存入银行,可这笔巨款存入后,不到一天就消失不见,竟被银行员工挪用炒股亏损殆尽。银行:员工个人行为,本行概不负责!
(案例来源:老牛侃侃而谈,人物均为化名)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浙江绍兴,上虞区一个村子遭遇拆迁,每户村民都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偿款,本来村民们想把钱存入银行,但却对利息不满意。
此时,同乡的王丽找到众人,她是一名在银行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,她向众人抛出橄榄枝,表示最近他们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,回报率比存进银行等利息,可能要高出很多。
听完王丽的介绍,很多乡亲都很动心,他们觉得,既然回报比银行高,那不如就听王丽的吧?
一开始,村民们只是把一部分存款交给王丽,王丽则将每笔存款的存单,按时地交给每一个村民,第一年各个储户都收回不少利息。
可到了第二年,王丽却让村民们把所有的钱,都存入她自己的账户当中,众人纷纷感到疑惑,王丽很快给出解释,听起来合情合理。
王丽表示,这种理财利息很高,一般人无法接触,都是通过银行内部办理,只有先把钱存入到她的账户,等投资有了收益,才能拿出来给大家分红。
村民们闻听此言,有些将信将疑,毕竟拆迁款虽多,但谁的钱也不是大水冲来的,为了防止意外,他们让王丽签署了借条。
借条上面,清晰地写着每家每户的具体存款金额,还有存款利率和存款时间,并且还加按了双方手印,如此一番操作后,村民们觉得有了保险。
可过了一段时间,村民们的新房需要交款,部分村民来到银行取款,银行却表示,现在钱还取不出来,想用钱还得等一等!
可等了几天,不仅银行没有丝毫动静,就连王丽也已彻底失联,众人来到银行讨要说法,银行工作人员却称,王丽已经辞职1个多月,当时村民们存入银行的2790万,当天就被王丽全部转走。
银行认为,这属于王丽的个人行为,和银行没有任何关系。
村民们闻听此言,瞬间炸开了锅,连忙打电话报警,警方迅速赶到现场,并对银行展开问询,银行方仍然是同样的说辞。
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失,警方无法让银行来承担这个责任。
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时,案件元凶王丽主动投案自首,据她供述,2790万,在存入银行当天,就全部被她转走用来炒股。
王丽表示,自己本想通过炒股赚钱,只要回本就将这笔钱还给村民,可万万没想到,这笔钱居然赔得分文不剩,警方很快对王丽进行刑事立案。
那么,王丽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?
在整个作案过程中,王丽利用银行工作之便,骗取村民信任,并让他们把钱存入自己账户,随后炒股挥霍一空,虽然她有诈骗行为,却不构成诈骗罪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
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诈骗罪不仅要有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,还要符合其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,即实施欺诈行为—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—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。
注意,处分财产是指转移所有权,本案中村民虽然受骗,但并未因受骗而把钱交给王丽,只是让她代为保管而已,因此王丽不构成诈骗罪,而应属于盗窃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64条,盗窃罪根据金额大小,区分为3档量刑区间,数额特别巨大,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案发地位于浙江,该省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,是指40万以上,显然王丽已经远远超过此标准,至少应判刑10年,并且她因炒股亏损殆尽,对量刑有不利影响。
当然,也有人认为王丽的行为,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应构成侵占罪,若认定为此罪,则最高刑期不超过5年。
虽然王丽因为她的违法行为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,可42户村民的存款,却没办法再找回来,他们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结果。
他们认为,此事中银行也有责任,毕竟没有存款人同意,工作人员就私自转走存款,银行存在监管责任,于是42户村民联名,将银行告上法庭,希望能得到一部分赔偿。
那么,他们能否如愿以偿?
一般情况下,储户存在银行中的钱不翼而飞,银行应承担替代责任,因为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
但适用此条款有个前提,工作人员需被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,本案却有其特殊之处,因为储户的钱不是存在他们自己卡里被盗走,而是被王丽欺骗存在她个人卡里。
王丽此时把钱转走,无法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,故银行无需承担替代责任,42户村民无法向银行要回2790万,但显然银行在此事中,也有一定过错。
王丽作为银行员工,银行负有监管职责,并且如此巨额转账,银行也肯定有制度可以察觉,但银行没有积极履行作用,导致42名村民受损,需要根据过错分担一定损失。
对此,你怎么看?你认为银行是否应担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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